發布時間: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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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紀以來,以LED為代表的第三代照明以其高功效和光譜可調性等優良特點迅速發展到汽車照明領域。然而,大多數國家現行法規以1958年聯合國歐洲經委會法規體系為基礎。該體系基于當時的照明技術及其發展可能性。在HID、LED、FF等技術大行其道的今天,該體系亟需更新。
來自波蘭Motor Transport Institute的Tomasz Targosinski在《Scientific vs. historical arguments for “New Approach” to vehiclelighting regulatory requirements》一文中,闡述了在現有的法規體系下,車輛照明設計遇到的問題;并就車輛照明相關的監管要求修訂方向提出了一些觀點。
現今的車輛照明設計遇到的問題主要有兩個:
(1) 相關法規提供的指標(如照度/發光強度)易于測量,但是不能準確地表達駕駛員的可見度和眩光。測試中的一個點或一個區域不能正確地代表駕駛員的眼睛區域;同樣,某些點和區域的最小照度也不能代表駕駛員的可見度。
(2) 繁雜的法規體系存在不符合“最低安全要求”的內容。這樣的內容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部分法規要求的指標不能滿足最低安全的要求,影響駕駛安全性;其二是部分法規的要求對于保證駕駛安全而言缺乏意義,限制了設計的可能性。比如,鹵素燈的光通量比一般白熾燈高一倍,相關標準就將最低照度要求翻倍,實際上對于道路照明的距離和寬度而言沒有顯著影響。
現今,由于汽車照明諸多法規的存在,聯合國歐洲經委會以及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在進行相關法規的“簡化”:在不改變技術要求的前提下,將一些法規的內容進行整合,以減少其數量;將法規變為“面向性能的”和“技術中立的”,而非基于設計的。但實際上,業內普遍認為,現在的監管體系已經是“基于性能的”,不需要重大變革,只需要做一些形式上的調整,這樣的思路是對目前照明設計遇到問題的誤解。
Tomasz認為,新法規修改過程中,應該基于兩個簡單而科學的問題:應該要求什么?怎么測量?并且在回答第一個問題時關注“在合法和現今技術的情況下最低安全水平要求”這個實質,在前照燈照明的相關要求中,改變以往“以設計為本”的邏輯,轉為以性能為本。
最后,論文作者提到,這種思路下的“新方法”是清晰、簡單且靈活的。可以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并且允許根據客戶的需要和制造商的情況提供多種單獨的波束模式,可以從實質上降低夜間駕駛的風險。